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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zda1999 發表於 2014-9-11 12:43 PM

動物認養歸還切結書

本帖最後由 mazda1999 於 2014-9-11 12:44 PM 編輯


以上圖片來自Pobby Chan  收容所-中華民國政府帶頭虐待動物之地

    依現行法,如果有人撿到未打晶片的流浪狗,依民法803條,撿到狗的人 ("拾得人") 應將狗交存給動保處 ("自治機關")。然後依民法803條,動保處應該要招領。
    依動保法21條,未打晶片的流浪狗 ("無身分標識者") 應依同法第12、13條辦理。動保法12條的內容,是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就 "得任意宰殺"。後面的第13條,是說,宰殺時 "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不過,如果有人在12天後,願意照顧這隻狗,那應該可以算是 "有適當處置" 的狀況 (別跟我說有人願意照顧不算適當處置,殺掉才算)。如果這樣,動保處依動保法第12條,是不能殺的。
    然而,依民法805條,動保處 ("自治機關") 其實應該要招領六個月才對。現在問題就出在這邊:如果動保處在12天後,更換飼主,讓別人認養走這隻狗,那原飼主依民法出現要求返還時怎麼辦?
    這裡的法律內容,說真的並沒有訂的非常清楚。由於法律不明,動保處讓別人在六個月內更換飼主,確有爭議。
    解套方法之一,是把動保法12條的 "適當之處置",解釋成狗的所有權可以直接移轉,而不用等民法的那個六個月。也就是動保法是特別法,優於民法這個普通法。因此,動保處受交付後,可以直接把狗交給新所有權人,不用繼續負保管責任。不過.....至少台北市的動保處看起來是不敢自己作這個解釋。
    解套方法之二,是把動保法12條的 "適當之處置",解釋成 "可以適當保管"。這很容易,也說的通。
    也就是說,動保處就照民法規定的,持續好好保管這隻狗,並招領六個月
    但動保處實務上根本作不到 "可以適當保管",那這怎麼辦呢?這時只好看看能否將保管狗這件事 "外包"。如果能外包保管,就有 "適當之處置",如果沒法外包,那麼只好不得已,因無適當之處置而依法安樂了。
    如果採解套方式二,那麼在招領的六個月內,這個願意照顧狗的人,不是拾得人,也不是 "認養人"。這個人是動保處外包,替動保處保管狗的 "保管人"。動保處應該定期支付保管費給這個保管人才對。然後,當原飼主在六個月內出現,應該由動保處向原飼主依民法805條,請求這段期間付給保管人的費用。如果原飼主不付,那依法動保處可以行使留置權,狗也不用還他。
    如果原飼主出現後,說 "那狗我不要了",再來就是動保處跟保管人之間的問題了。保管人直接變成認養人嗎?如果變認養人,先前動保處付給保管人的保管費,是要返還嗎 (如果一開始就移轉狗的所有權,那保管人養狗原本也就應該花這些錢的),還是不用?這些問題動保處都可以先跟保管人約定好。
    重點是:這些都是動保處跟保管人之間的事,而且都可以事先約定。保管人根本從頭到尾都不需要跟原飼主爭執法律關係,依法那是動保處跟原飼主的事
    當然,動保處也可以說,我沒有那麼多預算,沒法付外包保管費。如果是這樣,那我們可以思考,我們的沒打晶片的流浪狗,怎麼會那麼多啊?
    這個問題跟 "動保處管制源頭的執行力" 的相關性,是另一問題,就不多談了。我只提一點:台灣人很讚,免費幫動保處保管動物,都會有人願意!他們自己想辦法找錢幫你保管,只希望你動保處不要殺狗!
        現在台北市動保處的問題,是又不敢把法律解釋成可以直接移轉飼主,又不敢保管狗六個月。結果它想出的方法,是不想保管狗,狗交給別人,又讓其自己去面對原飼主。
    這像什麼呢?
    這就像我撿到一支手機,拿去給警察局。結果警察說:我倉庫滿了喔,沒法保管,阿不然你把手機拿去用啦。手機原主人出現,所有權的問題你自己去跟原主人解決啦。
    這就像我撿到一支手機,拿去給警察局。警察因倉庫滿了,在外面另找倉庫放遺失物。結果警察打算跟出租倉庫的業者訂契約,說如果手機原主人出現,由出租倉庫的業者自己去跟原主人要保管費,警察不負責任。 (怪了,那撿到手機拿去給警察是怎樣?)



以上文章節錄自網路文章:關於台北市動保處 "動物認養歸還切結書" 的心得筆記


以下個人感想:
政府不應該如此隨便,法律本來就是要保護人民權益,但在這項措施裡並沒有保護到領養人的權益反而是損害領養人之權益,人家有愛心去收養他,結果你隨隨便便就把他的愛心給踐踏了,這樣以後豈不是要讓想領養的人望而卻步?

這篇文章並不是無中生有,蘋果.東森.台灣動物新聞網等新聞媒體有報導外,除上述兩篇網路文章外也出現一些聲音罵這項政策(網路文章:「資訊」北市動保處一連串倒行逆施的腦殘新措施,請幫忙投書打電話要求修正,謝謝大家),如今台北動物保護處有沒有改善本人並不知情,本人也去查了相關條文證實上述文章所提到的"動保法"(各處動保處網站皆有連結)和"民法"無誤,至於台北動物保護處網站的相關聯結......不管使用IE或GOOGLE都沒辦法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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