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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發表於 2020-2-22 11:29 PM

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論人類一般性的行為因)

人有兩個基本屬性,分別是生物屬性和文明屬性,簡言之,人就是地球上具有文明屬性的生物。生物屬性奠定了人類行為的目的性。但生物屬性不足以解釋眼前的高樓大廈飛機大炮為什麼是人類創造的,只有文明屬性才能做到。文明屬性的核心特征是實現了認知在種群內的有效累積,於是可累積擊敗了一切不可累積。簡單講,就是其它動物並不是對這個世界沒有能力形成自己的認知,而是因為沒有實現這種累積,於是每一個新生代都得重新認識這個世界,導致的結果是,今天的猴子不會比十萬年前的猴子對這個世界認知更多,但今天的人類卻比一百年前的人類知道得更多。實現了這種累積,人類就可以以前人的認知高度來作為起點,哪怕這種累積的速度再慢,時間一長,差距就會顯現出來。
不過本文僅僅從生物屬性的角度來論述一下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此目的便是貫穿於各種社會現象的一般性的行為因。

1、行為是研究人性唯一有效的角度

人類社會都是以人為材料構成的,因此,無論我們想要搭建出什麼樣的社會,都必須掌握人這種材料的使用方法,才知道怎麼運用人這種材料去搭建我們想要的社會。人類只有通過行為才能對世界造成實質性影響,因此,我們必須從行為的角度去研究人這種材料的屬性,行為以外的角度是不起影響的角度。因此,對人這種材料的使用,實質就是對人的行為的調動。
要實現這種調動,我們就要搞清楚人類行為的發生機制,即人類做出的各種行為是被什麼因素激發的,站在行為主體的角度講,就是指你做出這種行為是為了什麼?很明顯,這個問題是對行為目的的探索。換句話說,只要我們弄清楚了人類行為的目的,就等於弄清了各種社會現象最底層的成因,也就可以用相應的目標物來實現對人類行為的調動,從而獲得我們預期的結果。

2、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及其論證

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讓自己人適應環境活下去,它由兩個要件構成,即自己人和適應環境,這就奠定了人類所有行為都是基於對身份識別和利害識別的考量。

下面分兩部分來論證:

第一段論證:所有人都是生物。生物所有行為都是應激。所有應激都是為了適應環境活下去。因此,人類所有行為都是為了適應環境活下去,這就是人類行為的根本目的。
受到個體生命的限制,所有生物都無法僅憑自身而長期活下去。所有生物都只有通過繁衍,才能使生命得到延續。如果我們確定要把子代對親代生命的繼承定義為生命的延續,那麼親代通過繁衍所產生的子代就可視為另一群基因層面的自己。這群自己與我們自身,就共同構成了“自己人”這個共同身份。那麼生物求生的行為,就顯然不僅是為了生命體自身,而是為了“自己人”。對此,繁衍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證據,因為所有繁衍都是親代在用本屬於自身的資源去構建了子代這個生命體。我們用幾個全稱判斷把它們嚴格的串起來就構成了第二段論證:所有生物都有繁衍的本能;所有繁衍都是用親代資源構建子代生命;因此,所有生物都有為子代付出的本能;因此,所有生物都不只是為了讓自己活著。我們把生物應激的所有服務對象統稱為“自己人”,那便有:所有生物都是為了讓自己人適應環境活下去。

到目前為止,構成目的的另一個要件也顯了出來,所以整個論證已完成。但是我們還要進行一些補充性的論述,方便我們理解“人類界定的自己人”為什麼不僅限於血親關系。這是因為人類行為除了受到目的的牽引之外,還受到認知的左右,認知並不會改變我們與生俱來的目的性,但它會影響我們具體的行為輸出。我們前面講的兩個界定,對人而言就是感性認知上的判定。那麼由目的的兩個構成要件分別與識別發生結合之後,就可獲知我們所有行為都受到身份識別和利害識別的影響。

當我們要對自身之外的“自己人”付出時,就會涉及到我們對自己人的界定,但是生物在進化的過程中,並沒有形成無所不知的鑒別能力。這就意味著,鑒別的出錯,會導致我們的付出指向非血親關系的其它個體。所以,自己人這個共同身份的確立,很容易以血親為核心,但是卻並不受限於血親關系。

(上面的論證是從邏輯層面完成的,“生物的應激性指向適應環境活下去”這個論斷只是基於我們對生物的理解,嚴格的講,這並不是一個科學的論斷,因為“適應環境”這幾個字在我們的語境中雖然是可以意會的,但它指稱的範圍其實是不明確的,所以我們其實沒有辦法去證明或證偽它。中學生物課就告訴我們應激性的結果是使生物適應環境,此處是取其中之意作為一個不證自明的假設。我們在運用這一根本目的來分析現象時,真正要用到的是它的兩個構成要件對行為的影響,這兩個構成要件是可以通過實驗來證明其存在的。比如給定利害格局,通過更換人選,便可以測定身份識別確實對行為有影響;而給定身份格局,通過改變利害,同樣可測定利害識別也對行為有影響。我們同樣可以通過實驗來證明“識別”在此基礎上的影響,只需設下實驗騙局,用幕布遮住AB兩個選項,然後欺騙對方說,A項有1000元,B項有100元,或A是他的家人,B是陌生人。)


3、人類的根本目的有兩種存在形態

上述目的由兩個要件構成,在這兩個要件的相互作用下,它還會衍生出另一種目的形態:讓自己人獲得認可。
它的推導過程是這樣的:對於人類來說,我們對自己人的界定是通過感官來完成的,感官傳達過來的是一種感覺,我們把這類感覺統稱為“認可”。相反,當我們把對方界定為自己人的對立面時,這種感覺就是“不認可”。那麼,A把B當成自己人,就可表述為A認可B,否則可表述為A不認可B。既然當A認可B時,會對B產生付出意願,同理,當B認可A時,B也會對A產生付出意願,能夠獲得別人的認可,就意味著能夠獲得別人的付出意願,這顯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那麼基於趨利避害的作用,我們自然希望自己人可以得到認可,也就會衍生出“獲得認可”這種目的形態。所以人類的根本目的有兩種存在形態,分別是:讓自己人獲得更有利的生存條件;讓自己人獲得認可。
這兩種目的形態就意味著兩種類型的目標物,那麼當我們要獲得別人的行為時,我們可以用這兩種目標物去激發對方的行為;當我們要壓制對方的某種行為時,也可以通過剝奪這兩類目標物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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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chan 發表於 2020-2-23 09:14 AM

人是理性的動物,由理性指導人的行為,才算是明理的行為。明理就是要有理由,有了理由才能行為。理性就是理想,所以人是追求理想的。

潘伟 發表於 2020-4-15 11:40 AM

wwchan 發表於 2020-2-23 09:14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是理性的動物,由理性指導人的行為,才算是明理的行為。明理就是要有理由,有了理由才能行為。理性就是理 ...

謝謝回復。我們的看法不同,我認為人類所有認知都是感性認知,理性認知僅僅是感性認知的組成部分。認知對行為的影響表現為身份識別和利害識別。簡單講,身份識別這塊:如果我們把對方識別為自己人,不管這種識別是否偏離事實,我們都有幫助自己人的意願;如果把對方識別為敵人,則有打擊敵人的意願。利害識別這塊:如果我們認為這樣做對自己人有利或對敵人有害,不管相應識別是否偏離事實,我們將願意這樣做,反過來則不願意。...<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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